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浙江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清廉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清廉学校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关于创建浙江省清廉学校示范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遴选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数量及指标分配
第三批省级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认定总数为150所左右,其中面向高等学校8所左右,面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142所左右。中小学校各地推荐控制指标见附件1。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省级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认定条件按照《浙江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认定标准》(见附件2)要求执行,经学校申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和省级遴选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标准。申报学校应严格对照认定标准,进行客观全面的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填报《浙江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3),突出清廉学校建设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字数不超过3000字。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学校近两年(2022年、2023年)不存在认定标准列举的5种否决项。
(二)严格申报时限。各设区市按照分配指标推荐申报学校名单,报送《第三批浙江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设区市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和有关学校的申报材料。各高校按照认定程序,自行完成本校申报材料的报送。相关材料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地区和高校,视为放弃申报。联系人: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张俊,电话:0571-88008921,15757121475(浙政钉同号);电子邮箱:zzc@zjedu.gov.cn.
(三)严格认定程序。省委教育工委对申报学校开展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进校实地核查,择优遴选。实地核查中发现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将视情予以处理,存在否决项所列事项任何一种的,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所在地区所缺指标不再补报,并适当削减下一批推荐指标。
附件:
4.第三批浙江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设区市申报信息汇总表.doc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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