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
答:根据中央和省委对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新要求,特别是浙江基础教育发展新需求,更好地发挥浙江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借鉴兄弟省份做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整合为《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
问:省特级教师的评定范围是什么?
答:省特级教师的评审范围是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定范围。
问:省特级教师几年评定一次?
答:省特级教师每4年评定一次。2022年将开展第13批特级教师评定。
问:省特级教师的评定数量如何确定?
答: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 1.5‰。
问:省特级教师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
答:省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要求思想政治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能力突出,示范引领明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3 年及以上,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周期内累计取得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应达到浙江省教师培训制度规定要求。
在教研机构等非学校单位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 5 年及以上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经历。申报德育学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有 10 年及以上一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政课教师等)经历。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继续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近 3 年教学工作量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 1/2,校级领导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 1/3。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具有 2 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低于 3 年;或在农村学校有 6 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对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和因违反规范办学要求、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学校领导,5 年内不得参加评定。
问:省特级教师评定程序是什么?
答:省特级教师评定程序包括教师自主申报,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设区市逐级推荐,省级评定。
问:省特级教师享受哪些待遇保障?
答:省特级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要根据规定把省特级教师纳入高层次人才范围。建立省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每年享受 15—20 天的学术假期,用于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安排省特级教师参加专项体检和疗休养活动。
问:省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有哪些规定?
答:省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共同负责,省教育厅指导各地加强省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特级教师的年度履职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发放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问:省特级教师流动有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引导新评定的省特级教师安心服务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学校(单位)应当及时与新评定的省特级教师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省特级教师省内流动的,流入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得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流动后流入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浙江省以及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调离前省特级教师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问:什么情况下应撤销教师的省特级教师资格?
答:省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教育局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核实后,撤销其省特级教师资格,收回省特级教师证书,不再享受省特级教师相关待遇。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在省特级教师推荐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约履职且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四)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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